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柔洋床上用品厂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4〕第154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柔洋床上用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QWU3F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东三巷3号204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
成立日期:2019-11-18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经全程电子化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投资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设立登记,自主承诺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东三巷3号204房”的房屋法定用途为“商业”,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杰”,于2019年11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登记注册。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东三巷3号204房”的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红”,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属于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档案资料、房产证复印件等。
2024年8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泰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11号)
联系人:谢小姐、温先生 电话:020-8657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