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李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烟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0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A001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李*
性别:女
民族:哈尼
身份证件号码:532728********1820
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
联系方式:178****1992
2023年2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州市白云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烟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烟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李*于2020年12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李妹便利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2年10月28日购进香烟品种、数量和价格分别为:1、双喜(硬)2条,75元/条;2、双喜(硬经典)2条,75元/条;3、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条,70元/条;4、双喜(硬经典1906)3条,90元/条;5、芙蓉王(硬)2条,95元/条;6、南京(硬炫赫门)2条,90元/条。购进金额共1010元。至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香烟品种、数量和价格分别为:1、双喜(硬)13盒,14元/盒;2、双喜(硬经典)15盒,15元/盒;3、双喜(硬精品好日子)6盒,14.5元/盒;4、双喜(硬经典1906)26盒,19元/盒;5、芙蓉王(硬)17盒,25元/盒;6、南京(硬炫赫门)10盒,20元/盒。销售金额共1613元。余下未售出的1、双喜(硬)7盒;2、双喜(硬经典)5盒;3、双喜(硬精品好日子)4盒;4、双喜(硬经典1906)4盒;5、芙蓉王(硬)3盒;6、南京(硬炫赫门)10盒。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销售上述香烟的货值为2195元。
根据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01777)鉴定结论,上述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香烟。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195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商品上的“南京”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第26027957号,核定使用商品:……香烟……,注册人是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商品上的“芙蓉王”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第3348020号,核定使用商品:……香烟……,注册人是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4类商品上的“双喜”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第7608728号,核定使用商品:烟草;……香烟,注册人是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和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
4.商标档案和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依据。
5.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01777):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鉴定结论。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香烟经营活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京溪责改字〔2023〕j0216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香烟制品。
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告知办案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营业执照注销后以营业执照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李妹便利店为被处罚主体做出穗云市监罚告〔2023〕3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处罚主体发生变化,已决定撤销上述穗云市监罚告〔2023〕3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李*为被处罚主体作出处理。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和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1、双喜(硬)7盒;2、双喜(硬经典)5盒;3、双喜(硬精品好日子)4盒;
4、双喜(硬经典1906)4盒;5、芙蓉王(硬)3盒;6、南京(硬炫赫门)10盒;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5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溪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中路20号二楼)
联系人:翦慧、高东星 电话:020-3741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