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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196号《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4〕196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AJD5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小坪小棠工业区A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余晓华

  经营范围:其他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2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经全城通办向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财务负责人信息》、《承诺书》、《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设立登记,并于2016年8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河南名道鉴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名道鉴定〔2023〕文鉴字第99号)证实,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中“余*华”签名字迹并非余*华本人书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章程》为虚假材料。余*华不具有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登记注册档案资料、余*华身份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名道鉴定〔2023〕文鉴字第99号)等证据证实。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2日将余*华登记为广州市晓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汇侨中路花韵街12号)

  联系人:吕碧赟        电话:020-3677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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