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原因,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4〕229号)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调查终结,根据有关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将吴*童登记为监事的事项,为充分保障你公司有关权利,现将本局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财务负责人信息;3、承诺书;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联络员信息;6、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7、董事、监事、经理信息;8、法定代表人信息;9、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穗名核内字〔2016〕第11201602160198号);11、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1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3、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14、承诺书;15、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6年3月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
根据吴*童反映其身份证曾遗失,并提供的身份证办理记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2.10.31-2022.10.31、2015.06.18-2025.06.18)。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吴*童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7.02.05-2017.02.05)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为虚假材料。吴*童不具有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
证据一:吴*童身份证办理记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2.10.31-2022.10.31、2015.06.18-2025.06.18)和情况说明;
证据二:广州市衡歌安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
综上情况,你公司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日将吴*童登记为监事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禾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元立方创意园B栋4楼)
联系人:廖韵瑶、刘坤 电话:020-3121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