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赫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4〕232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州赫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5QR2C;
法定代表人:何联菊;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2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道远景路10号821房(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赫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赫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8年3月2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何*菊反映,其身份证于2013年丢失,于2013年11月11日补领了身份证(有效期:2013.11.11-2033.11.11),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出具《身份证受理信息表》。当事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何*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09.12-2026.09.12)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是虚假材料,何*菊不具有广州赫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信息表》,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开业)登记;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2日将何*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贾迪 电话:8607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