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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在其网站发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告》(企业),责令你(单位)30天内补报并向社会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但你(单位)仍未按规定进行补报,于2023年9月25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你(单位)于2023年9月25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逾期时间较短,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你(单位)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3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环洲二路恒大绿洲31栋首层)
联系人:谭立、苏逸豪 电话:020-81736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