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R9C7Y6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129号4A246室
法定代表人:金振向
成立日期:2022年6月16日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泥制品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金属材料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
2024年2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电力公司反映其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股东的线索,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国家电力公司营业执照》、《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明》、《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并于2022年6月2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
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北路129号4A246室”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该地址的物业管理方广州东一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证实当事人已不在其地址经营。
根据系统查询,国家电力公司的最后核准日期为2001年12月4日,目前正在使用的营业执照为2001年12月4日签发的,而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国家电力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国家电力公司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
依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电力公司”公章一直封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上的公章可见,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章程》上“国家电力公司”公章上的五角星方向所对的字存在明显偏离,该“国家电力公司”公章虚假。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章程》为虚假材料。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国金电力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股东国家电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当事人股东国家电力公司代理律师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
证据四:国家电力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五:广州东一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物业地址经营。
证据六:《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平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02号)
联系人: 李淼、尤腾琦 联系电话:020-3152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