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陈海生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4〕475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海生
性别:男
年龄:44
身份证号码:440521********3812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你于2022年2月15日委托江*酉(另案处理),未经“sedell”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带有“sedell”商标标识的BB霜4800支分装成45箱运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物流园C栋49-52档广新达物流发往新疆4个客户。2022年3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物流园C栋49-52档广新达物流现场查获其中的带有“sedell”商标标识的BB霜25件,共计2700支。上述被查扣的带有“sedell”商标标识的BB霜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000元。案发后,你已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提存缴纳了自愿赔偿给“诗黛尔”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综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你的违法经营额为5400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sedell”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907842号,注册人陈*财440582********2959,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你委托生产的BB霜使用的“sedell”商标,与陈*财440582********2959注册的第3907842号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陈*财)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诗黛尔化妆品商店鉴定,上述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查扣的带有“sedell”商标标识的BB霜为侵犯“sed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你委托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B霜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的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你委托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B霜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罚款8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五大队(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27号4号楼405室)
联系人:谢科、易科 电话:020-8646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