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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穗云市监公告〔2024〕469号)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茹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云市监撤字〔2024〕222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当事人通过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茹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MN301;

  法定代表人:何光如;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6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道三元里大道844号吉兴大厦9楼901房(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室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室外娱乐用设施工程施工;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钢材批发;金属装饰材料零售;电工器材零售。

  2024年6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杨*举报反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茹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茹芊(广州)建筑工程公司章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7年11月16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杨*反映,其身份证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申换领,申换领前的身份证(有效期:2007.07.04-2017.07.04),申换领后的身份证(有效期:2013.10.25-2033.10.25),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同和派出所出具了《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杨*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7.07.14-2027.07.14)与其身份证明材料不符。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是虚假材料,杨*不具有茹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同和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开业)登记;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2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6日将杨*登记为股东、监事的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贾迪        电话:860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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