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广州市虞宁强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4〕266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广州市虞宁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A111A;
法定代表人:黄天武;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05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路新新街7-24号120房(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税务登记事项表》《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联络员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广州市虞宁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承诺书》《无偿使用证明》《广州市虞宁强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承诺书(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时填写)》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6年4月5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登记注册。经黄*武反映,其身份证曾于2010年9月丢失过,并于2010年9月20日补领了身份证,由南宁市公安局刘圩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黄*武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05.08-2027.05.08)为其失效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是虚假材料,黄*武不具有广州市虞宁强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并未在其登记住所实地经营;
2、询问笔录、南宁市公安局刘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开业)登记;
3、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综上情况,当事人已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将黄*武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棠景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南街23号)
联系人:薛嫣青、谭汉尧 电话:8607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