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标准〔2025〕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对原《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局标准化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
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督,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经管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2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工作规程(试行)》(粤市监财〔2023〕45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广东省有关单位从事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参与国内、国际标准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广东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细则所称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是指省级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前,由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依法对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等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本细则所称“湾区标准”,是指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的通知》规定确认的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是指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的组织或者区域内,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以及其他重要国际、国外组织(见附件)发布的标准和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国境内和港澳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标准研制和科研项目。
1.主导制定(含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团体标准,不包含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4.1所述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规范(TS)、可公开提供规范(PAS)、技术报告(TR)、指南(Guide)等其他标准化文件。
2.承担的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
1.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4.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承办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培训、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等以及国家、省级重大标准化活动。
(四)承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科普、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
(六)标准化人才培养。
1.承担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交流平台和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等相关工作。
2.引进国际标准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或专家驻粤工作。
(七)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规划、标准制定、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实施推广。
(八)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工作部署开展的重点标准化项目,以及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项目。
以上项目的具体资助范围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湾区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含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每承担1项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团体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标准制定(含修订)接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中标准制定(含修订)总额的8%。
第七条 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明显,经组织专家评审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奖励,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培训、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等以及国家、省级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组织或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对我省国际标准化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六)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七)对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可连续资助三年。
(八)对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工作部署开展的重点标准化项目,以及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
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项目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标准化事业的意义、作用,以及相关单位参与程度,项目技术含量、复杂程度等方面综合评价,结合广东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额度,由中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等程序要求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际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国际、国外组织名录
附件
国际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国际、国外组织名录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计量局(BIPM)
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
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
国际照明委会员(CIE)
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
国际牙科联合会(FDI)
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民航组织(ICAO)
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
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
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
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IF)
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IA)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
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
国际制冷学会(IIR)
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海底组织(IMO)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
国际毛纺组织(IWTO)
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
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
贸易从息交流流促进委员会(TraFIX)
国际铁路联盟(UIC)
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国际海关组织(WH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气象组织(WMO)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植物保护公约(IPPC)
开放移动联盟(OMA)
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
材料试验协会(AS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