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节选) |
1、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减少噪声、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2、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本市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燃放爆竹。 |
3、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白云区各行政和新市镇、同和镇、石井镇、龙归镇、太和镇范围内,禁止个人燃放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