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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节选)(3)

发布时间:2005-01-21 来源:白云区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8、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1)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及5000元以下罚款;
(2)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市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9、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应当由他负责赔偿损失的款项,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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