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增加值 农业增加值是指农业部门(包括国有、集体单位及农户)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对社会的贡献。
农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⑴生产法,是从生产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即用农业总产出减去农业中间消耗求得。由于农户没有健全的核算记录,故农业增加值一般是采用生产法计算的。⑵分配法,是从分配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是通过农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含中间消耗的各种收入来计算。具体包括农业劳动者收入、福利基金、利税、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和其他。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农村经济总收入、纯收入 农村经济总收入是指本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用以抵偿本年开支并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副、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收入,但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等。
农村经济纯收入 是指当年“农村经济总收入”中减去“农村经济各项费用”后的收入。纯收入的大小及其占总收入的比重,可以反映经济效益的高低。纯收入的分配,包括国家税收、集体提留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三个部分。它是研究正确处理三者分配关系的重要指标。
耕地面积 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各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茶、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 是指一定生产季节结束时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播种面积的大小,反映农作物的生产规模和耕地的利用程度。所以,正确地核算播种面积,对于组织农业生产活动,计算农作物产量,研究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分布情况以及制定各项增产技术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
播种面积的统计年度,凡是能在本日历年度内(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收获的农作物(包括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南方地区的晚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播种面积,都包括在内。
农作物总产量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生产的各种农作物产品总产量。它是衡量农业生产成果,统筹安排城乡人民生活,研究生产、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数据。不论是种植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包括在内。有的农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到来年春季才能收完的,仍计算为本年农作物总产量。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农场等国有经济单位的产量、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户承包地的产量,还包括农民自留地、工矿企业职工家属办的农场和其他单位生产的农作物产量。
农作物总产量是统计晒干入库的产量。有些地区,粮食脱粒、晒干、入库比较迟,是按照折干比例折成晒干的粮食产量进行统计的。
农业机械总动力 是指主要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保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计算,电动机功率折成马力计入。
乡镇企业 是指农村乡(包区、镇)、村、组各级集体办、联户办和个体办的,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乡(包括区、镇)、村集体举办的农业企业。
乡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⑵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⑶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有单独的账目。
⑷有当地工商行政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经营)执照。此条件农业企业除外。
乡镇企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乡镇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五大物质生产部门的全部产品的总量,即乡镇农业产值、工业产值、建筑业产值、交通运输业产值、商业饮食业产值之和。
乡镇企业总收入 指乡镇企业的全部收入。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它企业的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
⑴农业企业以实际收入计算;
⑵工业企业以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收入计算;
⑶建筑业收入总包单位以全价计算总收入,非总包单位以实际收入计算;
⑷交通运输业以实际收入计算;
⑸商业的零售商店按零售额计算总收入,批发部门、代购代销、物资供销、仓储等均以手续费计算总收入。饮食业按营业额计算总收入;
⑹服务业以实际收入计算;
⑺其它企业以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