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催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统计立法,规范统计催报行为。
现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对统计催报方式、统计催报次数、电话催报的法律效力等具体催报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统计催报可操作性不强。从法律层面规范统计催报,可使统计催报在保障统计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统计执法,保障统计催报程序合法,为统计执法顺利开展提供证据支持,破解统计执法难以操作的问题。因此,继续加大统计立法,规范统计催报工作的可操作性势在必行。
(二)加强统计普法力度,增强依法统计意识。
一是在日常的统计专业报表、年报及各类培训会议中,加强对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的同时,从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催报等方面加大对统计执法的培训力度,使依法统计深入人心,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二是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统计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充分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震慑教育作用,必要时借助新闻媒介给予曝光,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依法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只有不断加强统计普法力度,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宣讲统计催报等统计执法程序,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必将增强依法统计意识,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
(三)完善统计催报方式,保障统计执法开展。
一是要减少电话催报的次数,现行《统计法》对电话催报的法律效力没有做出明确认定,电话催报不具备《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的条件和特点,不是统计部门的统计行政行为;电话催报在适用的主体、程序和催报期限等方面,具有主观随意性;电话催报记录仅仅是统计部门一家的电话记录结果,在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活动中容易引起争议,不宜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开发统计信息催报系统,将信息催报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结合使用,节约人力资源,推进统计资料信息化进程,规范统计工作运行管理,确保统计信息资源安全,提高办公效率与工作质量。三是在统计催报工作中,要采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对发出的催报文书,不仅要做到法条使用正确,还要做到格式整齐,维护统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四是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加大对二次催报单位的处罚力度,避免其出现同种统计违法行为,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