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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发布时间:2015-08-1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二)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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