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施行
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规定共20条,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一、实施主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二、督察对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三、督察内容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