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文物保护等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统筹协调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和组织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负责对镇街文化站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辖区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负责区属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区有线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旅游企业实施服务、扶持和培育工作,指导区内旅游业开发、旅游秩序、服务质量、旅游应急及安全管理工作。
(六)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工作,统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多元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区竞技体育管理,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统筹安排全区体育经费。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全区体育彩票销售,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许可与服务,对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八)负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依照权限负责全区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九)承担全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任务,查处辖内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辖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深入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党建和业务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