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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广大文艺家,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贡献力量。

(二)指导区属文艺家协会开展工作,配合党和政府各时期的中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参与策划和组织重要的文艺创作、展演活动;推广普及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活动,提高、发掘与扶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个性和民间活力的文化艺术项目,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加强同文艺家协会、社团以及相关部门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促进区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文学艺术界团体、人士的交流合作,宣传介绍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情况,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团结与友谊。

(四)加强对文艺家和专业人员的联络、服务,反映他们的愿意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区委和上级文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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