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申请的来穗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能否作为入户的迁入户地址?
答:在申请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作为迁入户地址。系统填报入户类型可以选择“迁入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拟迁入地址填写租房合同上的详细住址。
02.婚前房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协议离婚房产归我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积分入户的迁入户地址能否填写到协议离婚的房产内?
答:建议先办理房产过户后再填报入户资料。
温馨提醒:如因时间来不及办理的,建议填报迁入户地址选择“迁入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地址”。
03.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户籍地址应该填哪个?
答:以户口簿地址为准。
04.入户申请时,我选择使用电子户口簿,需要使用纸质户口簿进行替换吗?
答:不需要。选择使用电子户口簿,原件核验时提供电子户口簿佐证材料即可。
05.迁入直系亲属的房产地址,上传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符合填报要求吗?
答:符合。上传以下三类材料之一都符合要求。即房产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06.我已成功提交了入户申请,现需要新增随迁人员,提出终止入户申请会造成入户申请不成功吗?
答:不会。积分入户回退成功后,重新填报资料,提交入户申请。
07.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材料造假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6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