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安监罚〔2017〕A080号
被处罚单位: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起重吊装运输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81号 邮编: 510000
法定代表人:丁阳红 职务: / 联系电话:13XXXXXX3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8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海路50号的广州弥盛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和《白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府办〔2013〕3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石井街“8•1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开展了有关调查工作。2017年11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结案批复。
该《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起重吊装运输分公司,作为事发地点仓库所在厂区的物业转租方,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广州市浮梁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证据有:《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8•15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资料)。(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十二万元罚款,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坤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州市白云区 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联系电话:86368403)或者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709室,联系电话:83647599)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