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单位起草的《广州市白云区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区专职安监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1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电子邮件:byajzffj@126.com
二、传真:020-86390218
三、邮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8号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邮编:510405)
附件:《广州市白云区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广州市白云区镇(街道)、园区专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专职安监员的监督检查行为,确保专职安监员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穗府办函〔2015〕78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安办规字〔2016〕26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区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镇(街道)、园区实施专职安监员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和奖惩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镇(街道)、园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但该管理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监员,是指由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与镇(街道)、园区签订劳动合同,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在镇(街道)、园区的管理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建立和使用遵循“政府雇用,严格招聘,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招聘,谁签合同,谁管理,谁负责。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编制招聘计划,核定各镇(街道)、园区招聘人数。
第六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的招聘须在区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计划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镇(街道)、园区向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用人申请后方可进行招聘。
第七条 专职安监员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编制并上报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核;
(三)笔试;
(四)面试;
(五)体检与政治审查;
(六)公示;
(七)岗前培训与上岗考试;
(八)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
第八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巡查和报告职责。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受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在指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宣传和监督职责。负责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件。
(四)隐患排查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参与区、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五)信息化监管职责。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基础信息数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动态监管。
(六)应急救援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七)保密职责。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定,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其他职责。完成市、区、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镇(街道)、园区可根据专职安监员的不同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细则。
第九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法定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 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四)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不得出现暴力执法等违法行为,损害安监部门形象;
(三)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公正廉洁,奉献安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专职安监员签订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统一由镇(街道)、园区(以下简称聘用方)与专职安监员(以下简称受聘方)签订,统一使用人社部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 聘用方与受聘方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聘用方存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期的签订一般为五年, 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转为专职安监员,试用期不合格的,由聘用方与受聘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上报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 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造成重大损害;
3、严重违反镇(街道)、园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聘用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未能取得行政执法许可证或行政执法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2、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镇(街道)、园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3、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受聘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
(五)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专职安监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方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三条 辞职、合同解除或终止。
(一)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送镇(街道)、园区审批。审批结果报区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二)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辞职批准后,下月起镇(街道)、园区应停办其有关社会保险。已缴交的,辞职者应将单位多支付的社保费退还给原单位。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穗府办〔2015〕78号)的规定,专职安监员队伍的待遇参照市同类编外辅助执法人员确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若专职安监员的待遇低于镇(街道)、园区其他辅助执法人员的,镇(街道)、园区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充。
第十五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特殊岗位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职业健康防护及岗位津贴等待遇。专职安监员取得安全工程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专业技术资质的,可相应每月分别增加不少于100元、300元、500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病假、节育假以及年休假。
第十七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退休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专职安监员日常管理;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不断改善专职安监员的工作条件;开展专职安监员队伍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建设;负责专职安监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工作例会、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档案等内部管理事务;指导和督促专职安监员队伍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统计填报日常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须要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开展专职安监员考核、奖惩工作,建立专职安监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鼓励并支持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参加安全技术工程师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全面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镇(街道)、园区应定期对专职安监员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监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月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镇(街道)、园区群众评议、专职安监员互评、镇(街道)、园区考评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园区每年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职安监员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不称职)的,应由镇(街道)、园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由镇(街道)、园区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申 诉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监员与所在镇(街道)、园区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监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区安全监管局指导,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开展工作,并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专职安监员必须经过区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业务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的统一调配使用,具体人数应当与镇(街道)、园区协商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镇(街道)、园区专职安监员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专职安监员队长的任免须书面申请,在征求区安全监管局的意见后,由镇(街道)、园区负责任免。
第三十条 专职安监员原则上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专职安监员确须工作调动或变换,须书面申请,在征求区安全监管局意见后,方可进行调动或变换。
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监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且在所属镇(街道)、园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及《行政执法证》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不得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街道)、园区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一)未在专职安监员所属镇(街道)、园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及证件有效期限内行使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的;
(三)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五)粗暴、野蛮执法的。
暂扣的期限为3个月,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专职安监员,区安全监管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将执法证暂扣情况和取消情况逐级上报省法制办备案,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街道)、园区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上交区安全监管局,由区安全监管局上报区法制办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所载信息须要变更,专职安监员向镇(街道)、园区提出补办申请的;
(二)《行政执法证》过期的;
(三)专职安监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职安监员核发了 《行政执法证》的;
(五)专职安监员调离镇(街道)、园区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镇(街道)、园区的;
(六)须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