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14时27分许,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33号中央海航酒店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该起事故发生在位于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33号的中央海航酒店工地上,工程名称:商业、办公楼工程1幢(自编中央海航酒店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78139平方米,地下三层,地上35层,属一类高层建筑。地下三层主要功能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等,地上35层为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为广东兴华实业有限公司,勘察和设计单位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天津住总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该工程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该工程有关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如下:
1、施工单位: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住建总承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超华,成立日期:2008年03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6714937827,营业期限至2058年03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04〕CY0000024,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016年3月28日,广东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建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广州中央海航酒店广场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将商业、办公楼工程1幢(自编中央海航酒店一期工程)发包给后者,工期计划自2016年6月20日开工,2017年6月30日竣工,总工期360天。
2、专业分包单位: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唐世龙,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5号增3号,营业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61年10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358328506X6,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消防工程施工;空调通风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技术咨询、服务;仪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制冷设备安装;金属结构房屋安装;电梯安装、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粉、建筑材料、消防设备、电梯及配件、空调通风设备、金属制品批发兼零售。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16年9月1日,天津住建总承包公司与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电气工程分包给后者,工期计划自2016年9月12日开工,2017年5月15日竣工,合同工期246天。
3、劳务分包单位:滑县鸿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滑鸿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常志刚,住所:滑县王庄镇光荣路,营业期限自: 2004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60222730U,具备砌筑作业分包壹级资质。
2016年8月28日,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与滑鸿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滑鸿公司向前者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管件预留预埋等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计划自2016年9月1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合同工期122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监理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黄贤春,经营期限自1993年03月30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917352,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2号22层,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2011年3月1日,广东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将位于事发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委托给后者。
(一)事故经过。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2017年2月24日,根据当天的工作进度,需要将将规格为4*185mm2的电缆(电梯动力缆)从楼顶通过强电井(面积为2m*2m)敷设至负一层。13时许,李记超安排施工工人李金钱(男,42岁,河南平舆县人)和郭威静(男,22岁,河南平舆县人)负责将敷设至10楼的电缆敷设至负一层。具体工作是将电缆预先盘放在强电井附近,通过工人用手将电缆下放。13时45分许,李记超巡查至10楼强电井作业现场,由于下放的电缆过重,导致电缆脱手,无法控制,电缆向低层滑落。在电缆滑落的过程中,盘在强电井附近的部分电缆甩打到李记超背部,导致李记超倒地。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经120到场抢救约40分钟后,医护人员确认李记超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三元里街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责令该工地立即停工整顿,三元里派出所对涉事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相关单位人员与受害者家属在各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自愿协商,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善后工作顺利。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1.直接原因
(1)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勘查,施工作业场所狭窄,施工现场有杂物,照明光线不良,施工作业场所缺乏在电缆轴附近和部分楼层应采取的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经查,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室内电缆垂直敷设的要求,在施工作业面条件有限,采用人工放缆时,未遵守一次向下放电缆最多不能超过5层的规定,指挥施工人员将电缆从10楼强电井直接下放至负一层,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经查,2017年2月22日,在《建筑电气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中,交底内容虽然对电缆敷设过程作了说明,但仍然存在对电缆轴附近和部分楼层应采取防滑措施等事项未作说明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经查,在天津住建总承包公司所提供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受教育人员签名的时间是2017年2月12日,学习内容的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未能提供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3)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经查,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未向电缆施工人员书面告知电缆敷设过程中存在物体打击的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4)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经查,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主要负责人唐世龙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5)相关监管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经现场勘查和查阅资料,三元里街东约社区未能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未能健全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包括事发工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三元里街在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层级管理机制等工作上做得不够扎实,未能严格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有关业务科室责任范围认识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对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未能进行有效巡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虽然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做了很多工作,基本履行了职责,但仍存在检查不全面、检查力度不够、对属地监管人员和企业施工安全工作宣传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3.主要原因
综合分析以上事故原因,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缺乏安全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
(一)关于对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1、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唐世龙,男,52岁,天津住总机电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李记超,男,38岁,机电设备安装组组长,负责分配、巡查、指挥机电组人员的工作。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记超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4、天津住建总承包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由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理。
5、城建公司,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事发工程监理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查施工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内容,未能有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由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行业规定给予处理。
(二)关于对相关行业监管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1、卢志凌,男,47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现场监督员,负责事发工地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按照规定对事发工地进行定期检查,基本履行了职责,但仍存在检查不全面、检查力度不够和对属地监管人员和企业施工安全工作宣传指导不到位等问题,由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问责。
2、钟旭江,男,44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现场监督员,负责事发工地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按照规定对事发工地进行定期检查,基本履行了职责,但仍存在检查不全面、检查力度不够和对属地监管人员和企业施工安全工作宣传指导不到位等问题,由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问责。
(三)关于对相关属地监管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1、三元里街东约社区(二级网格),未能按照《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15〕29号)的要求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未能健全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包括事发工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三元里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15〕29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督促东约社区建立健全网格管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2、陈炽健,男,24岁,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专职安监员,主要负责东约社区和中医药大学社区的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有按规定定期对事发地点进行检查。陈炽健于2017年2月17日对事发地点进行了一次检查,并针对春节后复工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基本履行了职责,但在业务能力上仍存在需要提高的地方,由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对其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3、三元里街城市管理科,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三元里街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在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层级管理机制等工作上做得不够扎实,未能严格按照《中共白云区委办公室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15〕29号)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相关要求落实监管责任,责任范围认识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对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未能进行有效巡查,对该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由三元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三元里街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等事故隐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严格责令停工整改,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二是要加强辖区内的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明确监管的主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专职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责任分工明确、监管程序明晰、定期巡查、管控到位的长效机制。
2、区住建水局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提高镇街监管水平,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镇街相关业务线口科室及村社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加强日常督查,定期组织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属地镇街等相关单位对在建工地进行抽查和督导。三是加强行业管理,对参建单位的主体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对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建筑行业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3、由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依法责令事故涉及单位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作业岗位;对所有施工项目开展安全大检查,完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危险部位的安全警示标志,排查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整改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要认真吸取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将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让全体员工清楚牢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