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人和镇7•8爆燃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7月8日8时45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清河阜地街888号广州市华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三楼复合车间的辅料仓库发生爆燃,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7月8日上午,广州市华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万公司)按照日常安排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监控画面显示,8时43分许,李雪豹用一简易拉车拉着一只白色物料桶进入辅料仓库。8时45分许,辅料仓库发生爆燃,导致处于仓库内的李雪豹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物料燃烧致死。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万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拿灭火器进行灭火,8时47分许,明火被扑灭。随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求救,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证实李雪豹已当场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人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派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控制相关责任人,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停业整改,并要求事故单位妥善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发生单位与受害者家属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协议,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华万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100万元。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善后工作顺利。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与定性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发单位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自行设置简易辅料仓库,形成能量局部积聚,且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经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依据专家组技术分析,华万公司在复合车间自行设置空间相对较小的简易仓库,用来存放具有可燃挥发性溶剂辅料,导致仓库内部积聚可燃气体,构成爆炸性环境。仓库内所使用的排气扇及其开关不符合防爆电器的要求,排气扇由于长期使用,电源线老化发生短路导致仓库中积聚的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燃,使处于仓库中的李雪豹烧伤窒息死亡。违反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第8.4条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查,华万公司未能提供对李雪豹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导致李雪豹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潜在危险性认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经查,华万公司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查,邓越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华万公司未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主要负责人邓越对现场工作缺乏有效的检查和指导,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经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事发厂房物业出租方刘荣裕未能对华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华万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相关监管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经查,人和镇清河村未能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未能健全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人和镇在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层级管理机制等工作上做得不够扎实,未能严格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未能督促村社落实监管责任,存在检查不全面、检查力度不够、对属地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3.主要原因
综合分析以上事故原因,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事发单位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自行设置简易辅料仓库,形成能量局部积聚,且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一)华万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自行设置简易辅料仓库,形成能量局部积聚,且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邓越,男,31岁,华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刘荣裕,男,50岁,华万公司厂房物业出租方,未能对华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华万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人和镇清河村第二经济社(三级网格),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及时发现华万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清河村第二经济社建立健全网格管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五)黄焰才,男,55岁,时任清河村第二经济社社长,负责清河村第二经济社的全面工作,未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中网格管理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华万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导致华万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六)人和镇清河村(二级网格),未能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掌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未能健全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效巡查、发现、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清河村建立健全网格管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七)苏冠基,男,53岁,时任人和镇清河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清河村的全面工作,未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15〕2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八)苏钜勇,男,51岁,时任人和镇清河村村委会副主任,负责清河村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网格管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委办〔2015〕2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九)徐惠贤,女,30岁,人和镇人民政府专职安监员,主要负责清河村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在对事发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时,检查内容仅限于台账资料,缺乏对企业生产车间现场基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人和镇人民政府对其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并按照镇专职安监员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华万公司停产整改,待其具备《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行业所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由人和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确保在本辖区不再发生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认真落实《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力度,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每个网格的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
(三)由人和镇人民政府责令华万公司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作业岗位;对所有生产车间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要认真吸取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将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特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