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安监罚〔2017〕A074号
被处罚单位:广州冠森物流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333号广州市八方货运市场第一期D区2栋1层2号至3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尹新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6XXXXXX25
1、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处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联系电话:86368403)或者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709室,联系电话:83647599)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