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辖区(含地铁上盖物业)的公安工作;掌握、分析、预测辖区社会治安和维稳状况;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区委、区政府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对辖区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侦查、处置辖区重大案件和重大事件;
(四)负责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辖区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进行公安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辖区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理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六)承担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保安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有关工作和社区警务建设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对辖区内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公安预审工作和区看守所、区拘留所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协助市公安局负责的警卫工作;负责在辖区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公安信息通信、科技管理、刑事技术建设工作;为分局所属单位提供信息、技术、通信、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二)负责全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按规定权限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和公安宣传、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对分局所属单位实行直接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局基层单位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督察和审计工作;指导全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治安工作事项;
(十五)承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