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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云府征〔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18号)),将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经济联合社,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江高镇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348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白云区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村、大冈村,江高镇郭塘村、何㘵村、茅山村、江村村、大田村、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村、红星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经济联合社,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江高镇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4.3488公顷,其中耕地4.9401公顷、园地0.9978公顷、林地0.6255公顷、草地1.0436公顷、其他农用地3.7029公顷,建设用地2.7969公顷,未利用地0.2420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大冈经济联合社,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耕地

水田

0.1042

292.5

30.4785

292.5

30.4785

60.9570

水浇地

2.0135

292.5

588.94875

292.5

588.94875

1177.8975

园地

0.7721

292.5

225.83925

292.5

225.83925

451.6785

林地

0.1813

292.5

53.03025

292.5

53.03025

106.0605

草地

0.3339

292.5

97.66575

292.5

97.66575

195.3315

其他农用地

2.1019

292.5

614.80575

292.5

614.80575

1229.6115

建设用地

2.2517

585

1317.2445

   ——      ——

1317.2445

未利用地

0.0038

585

2.2230

   ——      ——

2.2230

小计

4541.0040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郭塘村经济联合社,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村村经济联合社,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农民集体

耕地

水田

1.3745

195

268.0275

195

268.0275

536.0550

水浇地

1.2478

195

243.3210

195

243.3210

486.6420

园地

0.2257

195

44.0115

195

44.0115

88.0230

林地

0.4440

195

86.5800

195

86.5800

173.1600

草地

0.7097

195

138.3915

195

138.3915

276.7830

其他农用地

1.6007

195

312.1365

195

312.1365

624.2730

建设用地

0.5452

390

212.6280

    ——      ——

212.6280

未利用地

0.2382

390

92.8980

    ——      ——

92.8980

小计

2490.4620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耕地

水田

0.1585

292.5

46.36125

292.5

46.36125

92.7225

水浇地

0.0416

292.5

12.1680

292.5

12.1680

24.3360

林地

0.0002

292.5

0.0585

292.5

0.0585

0.1170

其他农用地

0.0003

292.5

0.08775

292.5

0.08775

0.1755

小计

117.3510

以上各项合计

7148.8170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4月4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经济联合社,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江高镇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石门街道办事处、江高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石门街道办事处、江高镇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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