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工程广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18号)),将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经济联合社,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江高镇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348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白云区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村、大冈村,江高镇郭塘村、何㘵村、茅山村、江村村、大田村、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村、红星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经济联合社,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江高镇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4.3488公顷,其中耕地4.9401公顷、园地0.9978公顷、林地0.6255公顷、草地1.0436公顷、其他农用地3.7029公顷,建设用地2.7969公顷,未利用地0.2420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4月4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经济联合社,白云湖街大冈村第一、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白云湖街大冈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郭塘村庄南经济合作社,江高镇郭塘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何㘵村南一、南二、细巷、东头经济合作社,江高镇茅山村仁福、元东、元西、安东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庙东、庙西、桥观、内谭、刘家、刘家沙、劳家、贤兴、下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江村村经济联合社,江高镇大田村鹤一、鹤二经济合作社,江高镇大田经济联合社,江高镇联合总社,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石门街红星村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石门街道办事处、江高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石门街道办事处、江高镇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