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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云环管影〔2019〕2号关于广州丽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丽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丽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据《报告表》所述,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工业园振兴北路77号,厂区建设已取得我局验收批复意见(云府环管验字〔2013〕78号)。本次扩建内容:新增1条丝印生产线、1条自动喷漆线和9条组装生产线,增加喷头分配器产量,配套新增注塑机、破碎机、喷枪等生产设备。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丽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占地面积26700m2,建筑面积44490m2,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4层工业厂房作为生产车间,2栋6层楼房作为宿舍楼。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UV真空镀底漆、UV真空镀面漆、PP粒、PE粒等作为原料,经混料、注塑、丝印、喷漆等工序生产喷头分配器。主要设备:5台铣床、94台注塑机,7台磨床、24支喷枪等。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设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设置密闭喷漆、丝印车间。

自动喷漆线(1号线)、丝印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二级水喷淋+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1#)。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丝网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10)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自动喷漆线(2号线)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二级水喷淋+ 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2#)。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注塑机顶部开口处封闭的圆形软管收集后,再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3#)。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置密闭碎料房、拌料房。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水浴除尘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4#)。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饮食业单位油烟相关标准。

废气治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漆渣、水帘柜更换水、水喷淋塔更换水、废活性炭、废含油墨抹布、手套、废弃网版、废UV灯管、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2019年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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