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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2019]502号广州翼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2019]502号广州翼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19-07-2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翼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翼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翼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23号之一,占地面积1484.8m2,建筑面积4850.4m2,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4层工业厂房的第1层西半层及第2-4层作为生产车间,1栋3层楼房的东半栋作为办公室。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甘油、丙二醇、丁二醇、植物提取液等为原料,经搅拌、乳化、冷却、灌装等工序生产面膜、爽肤水、乳液、精华、膏霜、粉底液、唇膏、冻干粉。主要设备:4台水/油相锅、2台自动面膜灌装机、1台电热蒸汽发生器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汇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厌氧+好氧+MBR膜”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废水处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和进水、出水水表。

  (二)生产车间密闭。有机废气、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二级新建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或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020-83203039)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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