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益辉光学镜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市益辉光学镜片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据《报告表》所述,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十一社,厂区建设已取得我局验收批复意见(云府环管验字〔2005〕第22号)。本次扩建内容:增加占地面积、扩大建筑内容和规模、扩增生产设备及生产规模、改进和增加头盔镜片加工工艺、增加头盔镜片注塑用金属模具的加工制造。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益辉光学镜片制造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占地面积8935m2,建筑面积12380m2,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5层厂房的第1层作为生产车间,1栋5层厂房的1、2层作为生产车间、办公室,1栋5层厂房的1层作为生产车间,1栋6层厂房的1、2、3层作为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PC聚碳酸酯、二氧化硅、不锈钢材、五金配件、切削液等作为原料,经机加工、装配、注塑成型、强化烘干、真空镀膜等工序生产头盔镜片、金属模具。主要设备:18台注塑机、6台破碎机、2台冲床等。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废水处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和进水、出水水表。
(二) 设置密闭生产车间,废气治理设施需加装独立电表。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G1)。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强化、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G2)。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全密闭打砂机磨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G3)。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砂轮机磨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水帘柜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G4)。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第36号)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火花机油、废乳化液、废切削液、废含油抹布、废原料桶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
六、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