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征询单位或公众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民 | 建立白云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库。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表决同意启动改造后向属地镇、街申请纳入项目库。 | 采纳,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和前期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前期〔2020〕97号)的要求执行。2020年3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我区征求各镇街意见后已按要求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续按程序会定期予以综合更新。 |
2 | 市民 | 增加明确白云区合作改造类项目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程序 | 不采纳,按照《白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程序指引(试行)》(穗规划资源云函〔2019〕1952号)相关规定执行。 |
3 | 市民 | 已纳入项目库的旧村改造项目,由属地镇街发布改造公告并组织启动合作意向企业招商和基础数据调查。 | 不采纳,按照《白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程序指引(试行)》(穗规划资源云函〔2019〕1952号)相关规定执行。 |
4 | 市民 | 集体土地上住宅可计基底面积核算: (1)有合法证明文件的,可按相关证载用地面积或现状建筑基底面积核算; (2)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属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按现状建筑基底面积核算;属09年12月31日后建成,能提供一户一宅建设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属地镇街认可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按现状基底面积核算,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属2009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建成,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3)无合法证明文件的,由多户村民合作建设,能提供确认属于一户一宅建设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属地镇街认可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按能提供证明的户数分户后核算。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户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建成的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 部分采纳,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的通知》 (穗更新函〔2017〕793号)以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第六、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
5 | 市民 | 集体土地上住宅可计栋数核算: (1)有合法证明文件的单栋居民住宅或宅基地,可核算为一栋;涉及多个合法用地证明文件的,可按合法证明文件数核算可计栋数。 (2)无合法证明文件,属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的单栋居民住宅、世居祖屋,可核算为一栋;属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村民住宅,能提供确认属于一户一宅建设证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属地镇街认可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的,可核算为一栋。 | 部分采纳,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的通知》 (穗更新函〔2017〕793号)相关规定执行。 |
6 | 市民 | 特殊基底认定。对于用途难以界定、已建设地基(包括现状房屋倒塌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显示有明显历史基底)、已分配未建宅基地等特殊类型基底,根据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一户一宅、现状用途和结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等要素进行专项认定。相关认定内容需在基础数据调查成果中单列。 | 部分采纳,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的通知》 (穗更新函〔2017〕793号)相关规定执行。 |
7 | 市民 | 集体土地上住宅成本核算: (1)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现状建筑面积中批准建设部分,建安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 (2)无合法证明文件的,现状建筑中按可计基底面积三层半以下建筑部分,建安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 (3)村民住宅现状建筑总面积超出住宅复建总量部分,按建安成本进行货币补偿并计入改造成本。 | 部分采纳,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第六、第七条执行。 |
8 | 市民 | 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照镇街内部建设用地规模调节平衡的原则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造后建新区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禁建区、限建区的,可按规定程序一并调整: (1)符合“三地”标准,单块面积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范围内标图建库面积10%的; (2)对确需实施改造,但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 | 部分采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已有明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起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待文件印发后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
9 | 市民 | 土地置换整合。 (1)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旧村庄改造项目可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一并实施改造。纳入的其他用地可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但只能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 (2)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可将标图建库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复垦,复垦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可用于本项目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办理专用手续后一并实施改造。 (3)为加快改造进行,政府可提供部分建设用地周转规模和指标供设计复垦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预支使用,待复垦完成后返还。复垦工作和安置区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涉及的复垦费用计入改造成本。 | 部分采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已有明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起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待文件印发后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
10 | 市民 | 优化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减少旧村全面改造片区策划方案审批环节,相关内容直接融入实施方案编制。创新实施方案分阶段批复机制,对于有明确优质产业导入、提升区域公建配套、促进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基础数据调查完成公布后,即可审批复建安置总量和明确拆迁补偿依据,为解决用地矛盾、提前启动动迁提供依据和有效途径,并通过前置审批土地整备专章,明确土地处理路径,便于提前开展用地报批,有效缩短实施时间,提升企业、村民改造信心。 | 部分采纳,按照《白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程序指引(试行)》(穗规划资源云函〔2019〕1952号)相关要求对工作原则和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 |
11 | 市民 | 对于2009-2014年(区政策空窗期,政策指引缺位)建成的无证建筑,可通过一户一宅认定等程序,符合的可复建安置面积,不符的争取补偿建筑成本;对于2015年及以后建成的无证建筑,可通过一户一宅/进一步核实是否发放村民建房施工铭牌,符合的可复建安置面积。 | 部分采纳,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第六、第七条执行。 |
12 | 市民 | 参照番禺区政府出台《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住宅复建总量核算技术规范》的措施,出台白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住宅复建总量核算技术规范,明确白云区住宅复建量及纳入改造成本的现状住宅建筑总量的核算依据。 | 不采纳,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相关规定执行。 |
13 | 市民 | 细节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第4、8点及第三十一条的第2点,标点符号有误,需修改。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