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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生产污水 厂长被追刑责(图)

区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06-17 来源:白云时事 字体大小:

 去年4月,在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某五金制品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污水,直接排入白沙坑。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作为该厂负责人,周某强因未尽管理职责,受到法律的制裁。

  6月16日上午,区法院公开审判了该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区法院院长、经办法官邓淦华介绍,时任厂长的周某强作为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区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回顾:

  五金厂重金属污水直排

  时任厂长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4月10日,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钟落潭镇竹料乌溪村的某五金制品厂消防池墙外排放口有污水排放,污水站墙外有渗液口,这些未经处理的重金属污水直接流入白沙坑。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厂生产污水入管网前沙井(厂界外)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总铜超标103.4倍,总氰化物超标423倍。

  随后,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去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该工厂采取了相关的排污整改措施。在审判现场,周某强表示,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他已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五金制品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周某强作为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处周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周某强认为判决刑金刑过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案件延伸:

  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审理环境资源类私益民事案件

  记者了解到,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污染环境等,都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入刑范畴。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打击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力度,对小企业、小工厂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向环境排放超标污水,造成严重的水资源污染,予以严厉打击。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5月,区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4件,依法判处24人有期徒刑和罚金。

  去年以来,我区把环保执法确定为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环保非诉执行案件的主力军,区法院通过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制定高效执行流程等措施,打击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数据显示,去年,区法院共受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549件,迫使168家污染企业停止生产或搬离现场。今年1—5月,区法院共受理环保执行案149件,审结70件。

  因在环保诉讼执行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的经验,今年2月,区法院被上级法院指定为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审理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河源,共计10个地级市)的诉讼案件。

  邓淦华表示,环保诉讼执行路任重道远,目前区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环境资源类私益民事案件,同时利用司法改革的契机,边改边试,积累总结审判经验,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为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巡回审判法庭等后续方案做好准备。(文/图 刘喜冰 通讯员/刘娅 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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