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鸿宇手袋厂(投资人:李金山):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保监[2018]67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履行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罚款叁万元整。
由于你(单位)已搬离原生产地、下落不明,我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穗云环法催告[2019]143号)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或送达之日七日内,你(单位)依法有权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2楼规划监督科(地址:启德路五号联边公园3号楼;联系电话:86177371)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