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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2024〕424号),依法收回红线范围内(范围详见附图用地界址红线,案号:2023土BEH GKJ-003),用地面积为23.2178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作为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火村至龙山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白云区)用地,如涉及原权属人,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