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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对路人勒索抢劫 涉恶人员被判11年9个月

区法院公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14 来源:白云时事 字体大小:

冒充警察对路人进行检查,找借口恐吓勒索甚至抢劫;到桑拿中心以服务差、涉黄等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相要挟,勒索钱财……日前,区法院公布了两宗扫黑除恶典型案例,3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其中最高被判11年9个月。

案例1

冒充警察恐吓勒索收“保护费”

去年7月9日,被告人贺某伙同同案人游某等人(已判刑),驾驶面包车在天河区某工程勘察院附近,冒充人民警察对经过的张某进行检查,以张某制作假烟为由,用手铐控制其人身自由,将其带上面包车进行殴打、恐吓,抢走张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诺基亚、苹果手机各1台,强行将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余额10200元转账至同案人账户上,用张某的支付宝“花呗”为他人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499元,在抢得财物之后将张某放走。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贺某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持刀、棍、辣椒水到我区某超市后停车场旁李某的档口内,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喷辣椒水,砸坏档口内麻将机、液晶电视机、液晶显示器、不锈钢茶水桌等,以收“保护费”为名向李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砸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60元。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贺某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结伙冒充警察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属恶势力犯罪,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丁某、贺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犯敲诈勒索、抢劫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案例2

要挟举报多次勒索数万元

去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位于我区的张某龙经营的某桑拿中心服务差及该中心涉黄经营等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相要挟,先后两次共勒索得该中心13500元。同月,被告人张某龙以上述方法,勒索得位于我区的黄某经营的某沐足中心15000元。

同年8月26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张某龙以上述方法,先后两次勒索得位于我区的李某经营的某桑拿公司共16500元。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多次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白云时事讯(刘喜冰 通讯员/邹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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