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便恐吓打砸、盗窃销赃、违法买赃……这些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日前,区法院公布了两起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告诫广大市民违法行为不可为。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该院依法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因琐事纠合多人持刀恐吓打砸
2014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维的同案人郑某平(已判刑)在西槎路某休闲中心消费时,因琐事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郑遂纠合黄及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持砍刀到上址,追逐、恐吓休闲中心的工作人员,并将休闲中心的钢化玻璃门砸烂。
经鉴定,财产损失(修理)费用为1090元。今年3月,被告人黄某维被抓获。其家属赔偿被害单位109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维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维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黄某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案例二:合谋盗车销赃,两人违法买赃
去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刘某浩经合谋后,多次在江高镇、太和镇、白云湖街、鹤龙街等地,共计偷窃11辆小汽车,价值达38万余元。随后,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还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3000元、1050元将盗得的5辆汽车卖给被告人江某富、冯某兴。
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富、冯某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江某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键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刘某胜、刘某浩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键、江某富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键、刘某胜、刘某浩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1年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富、冯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白云时事 刘喜冰 通讯员/邹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