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侵害的不只是某一个体,还有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日前,区法院公开了两宗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当事人有的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的多次结伙持械抢劫,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1
持刀棍殴打致人死亡,3人被判刑12-14年
去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锋、吴某录及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因之前郭某持刀砍击我区某大排档雨棚,遂持刀具、铁棍等物,将郭某追至广从公路往广州方向某路段人行道附近,共同对郭某实施殴打,致郭某死亡。同日15时许,三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郭某符合全身多处被锐器砍击,致失血性休克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锋、吴某录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多处骨折,头部、肩部、肘部、背部等11处被砍伤,头顶伤口深达颅骨,尸检照片可见被害人躯干及四肢多处创伤深可见骨,三人伙同同案人使用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刘某锋、吴某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本案系被害人持刀砍击雨棚挑起事端引发本案,故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刘某锋、吴某录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在二审审理中。
案例2
多次结伙持械抢劫,4人被判刑7-8年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科、黄某喜、覃某财、覃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杰等人(已判刑)多次结伙在江高镇、人和镇等地,持刀、棍等械具抢劫公民财物,抢得摩托车多辆及手机等财物,并殴打一名受害人曾某致轻微伤。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科、黄某喜、覃某财、覃某结伙多次持械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人持械抢劫,酌情从重处罚。黄某科、黄某喜抢劫致人受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喜、覃某参与抢劫的次数均超过三次,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四被告人均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同时为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决被告人黄某喜、覃某、黄某科、覃某财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十个月、七年六个月、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白云时事讯(刘喜冰 通讯员/邹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