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酒驾遇交警查车,“宝马男”不下车接受检查,反倒加速冲卡,先后碰撞2辆行驶至该处的出租车和一辆警车后逃逸,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同日23时许,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月18日上午,“宝马男”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在区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连撞3车后逃离后自首
去年12月3日1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宝马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我区增槎路电厂围墙对出路段,遇交警人员在该处设点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李某某被截停后,为逃避执法检查,随即加速倒车及向前冲,先后碰撞2辆行驶至该处的出租车及1辆在该处执行公务的警车(经核价,其中警车的修复费用为1600元),造成三车受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同日23时许,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上述2辆出租车的损失共34000元。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有关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经审理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后,李某某当庭表示,感觉量刑太重,将进一步考虑是否上诉。
法官称妨害公务比醉驾严重
区法院刑庭庭长简伟杰表示,此案案发时为凌晨1时许,交警设卡查车,发现李某某体内含酒精,但由于其不配合,并未测出精确浓度。当晚其投案时,发现其体内已不含酒精,故不能测出体内酒精浓度,并无确切证据证实其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因此并未认定危险驾驶罪。
对于其冲卡行为,则已触犯妨害公务罪,其连续撞车的举动,已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同时考虑其自首情节,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判刑1年。简伟杰提醒,如果车主酒驾被查,应积极配合,切莫冲卡。按照法定刑,危险驾驶最高为6个月以下拘役,妨害公务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近期频发的醉驾案件,简伟杰表示,市民对于醉驾存在认识错误、侥幸心理等,仅今年1至3月,区法院共受理141件醉驾案件,同比增长139%。区法院提醒众多车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喝酒后开车遇交警查车,应当配合检查,如出现暴力逃脱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