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三)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依法转租的,应当向次承租人出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处理,出租人未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