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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字体大小: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结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必要的生活、生产条件;

  (四)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六)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八)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九)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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