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重点服务指南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 > 常见问题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0 来源: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1.问: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学科类培训)要求办学场地的建筑面积多大?

  答: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2.问: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学科类培训)的负责人(校长)需要具备校长任职资格证吗?

  答: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第十三条规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据上述规定,培训中心负责人可不提供校长任职资格证。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