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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0 来源:区教育局 字体大小:

  1.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类登记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6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问:是否需提供举办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答: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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