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类登记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6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问:是否需提供举办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答: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