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重点服务指南 > 社会救助 > 相关政策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0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网站 字体大小:

穗民规字〔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0号)认定的本市特困人员。

二、护理标准

本市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和60%确定。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与其他政策衔接如下:

(一)与居家养老衔接。已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

〔2016〕16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服务资助的特困人员,在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护理标准间择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二)与公办养老机构衔接。已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穗府函〔2016〕127号)、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16〕10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7号)等规定,免费入住养老机构特困人员,在本人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享受护理标准与《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7号)规定的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间择高享受,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用于特困人员护理工作。

(三)与社会福利机构衔接。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安养院等)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用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三、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程序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老年人的特困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或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协助各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的第三方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开展评估。

(二)非老年人的特困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或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协助各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的第三方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服务方式

特困人员护理费用可由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按以下方式提供服务:

(一)统筹购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二)统筹购买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五、办理程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第十六条规定,已经评估确定生活自理能力类别的特困人员可按以下程序申请服务:

(一)特困人员向居住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照料护理服务申请。

(二)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服务费用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结算。

六、个人护理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难以覆盖的区域,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核实同意,特困人员个人护理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特困人员选择委托亲友、邻居按照养老管理员制订的服务方案提供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协议。

(三)服务完成并经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评定合格的,按照协议将资助费用支付给服务提供者。

七、监督检查

各区民政局要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对特困人员护理费执行情况及其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同时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区民政局至少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经费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纳入各区民政部门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特困人员护理经费由各区财政全额负担,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九、附则

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4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