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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2〕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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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从2013年起,在对象认定上,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核查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开展定期核查,杜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保未保”和“终身制”现象,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信力;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日常管理上,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要设立公示栏,长期、真实公示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补差金额等信息,畅通社会信息反馈渠道。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3年底前,要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2014年底前,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全国前十名的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只叠加、不冲减、不冲销”的原则,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信息核对平台,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公正。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及顺德区要在2013年完成相关工作,其他各市要在2015年完成。 四、加强低保工作保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当地低保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按要求配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具体配备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各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并负责跨省(区、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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