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服务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
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 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 100周岁及以上的;
6.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且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1. 80周岁及以上的;
2. 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农村留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