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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脊髓灰质炎疫苗“2+2”免疫程序接种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字体大小: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脊髓灰质炎疫苗2+2”免疫程序接种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中心:


根据全球及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工作进展,为巩固我省无脊灰状态,筑牢人群免疫屏障,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脊灰疫苗使用策略的建议,经研究,我省决定从2019121日起,实施脊灰疫苗2剂三价脊灰灭活疫苗(IPV+2剂二价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免疫程序(以下简称脊灰疫苗2+2”免疫程序)。现将《广东省脊髓灰质炎疫苗2+2”免疫程序接种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广东省脊髓灰质炎疫苗2+2”免疫程序接种方案





  根据全球及我国消灭脊灰进展,为巩固我省无脊灰状态,筑牢人群免疫屏障,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脊灰疫苗使用策略的建议,经研究,我省定于2019121日起,实施脊灰疫苗2+2”免疫程序,即2剂三价脊灰灭活疫苗(IPV+2剂二价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免疫接种程序。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筑牢全省脊灰免疫屏障,保持全省无脊灰状态。


二、工作指标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脊灰疫苗各剂次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


2019121日起,实施脊灰疫苗2+2”免疫程序。


(二)接种对象与免疫程序。


1201991日及以后出生的儿童,按照脊灰疫苗2+2”免疫程序接种4剂次,即2月龄、3月龄分别接种1IPV4月龄、4周岁分别接种1bOPV


2201991日以前出生儿童的接种原则。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脊灰疫苗补种时两剂次间隔28天。


1)既往无脊灰疫苗免疫史或只接种1剂脊灰疫苗的儿童,按照脊灰疫苗2+2”免疫程序接种。


2)已接种2剂及以上脊灰疫苗的儿童。


既往已有IPV或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的儿童,使用bOPV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


既往仅有bOPV接种史的儿童尽快补种1IPV,与前1剂脊灰疫苗之间间隔28天。


3以下适龄儿童提供相关诊疗记录或证明可全程免费接种4剂次IPV,即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分别接种1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三)接种方式。


IPV接种部位为上臂外侧三角肌或大腿前外侧中部,接种方式为肌肉注射,接种剂量0.5mlbOPV接种方式为口服接种,接种剂量为每次2滴,约0.1ml


(四)相关要求。


1.加强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管理,按上述免疫程序做好脊灰疫苗接种种类和剂次的预约、信息登记和报告,并做好脊灰疫苗接种率常规监测。


2.按照知情、免费的原则为适龄儿童接种脊灰疫苗。接种人员在接种实施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于怀疑有免疫缺陷(如出现肛周脓肿、反复发生感染性疾病等)和免疫功能受损的儿童,应暂缓接种bOPV。免疫缺陷和免疫功能受损儿童推荐全程接种含有IPV成分的疫苗。


3.如免疫缺陷和免疫功能受损儿童全程免费接种4剂次IPV,预防接种单位应保存好相关诊疗记录/证明或复印件备查。


4.如果受种者监护人主动要求接种含有IPV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应当按照自愿、自费的原则给予接种。适龄儿童完成含IPV成分联合疫苗全程接种后,无需于4岁时再接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5.做好脊灰疫苗冷链储存,确保IPV2-8条件下储存,bOPV-20以下条件储存。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发布脊灰疫苗策略调整的信息,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沟通工作;二是提前做好脊灰疫苗供应调配工作;三是及时调整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相关免疫程序。


(二)人员培训。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级疾控机构,全面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重点培训调整后的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疫苗管理、预防接种服务、接种率监测、宣传沟通等。


(三)质量控制。各地要扎实做好实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的指导,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宣传沟通。各地要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做好脊灰免疫策略调整的科学宣传和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


(五)做好疫苗接种后安全性监测与处置。各地要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指引(2018年版)》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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