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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7·10”触电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7月10日14时10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陈太路64号旁的停车场门口处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政府批复结案。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陈太路64号旁的停车场门口,事发时正在对停车场安装停车收费设备。该停车场为广州兆丰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2020年7月9日,广州兆丰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联顺门控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佛山市华联顺门控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停车场安装停车收费设备(含设备、光纤线及相关安装服务)。2020年7月9日晚,佛山市华联顺门控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铺设光纤线的项目分包给黎文杰,并约定2020年7月10日下午由黎文杰到该停车场进行铺设光纤线作业。

  (涉事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佛山市华联顺门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曾玉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3D3X9,成立日期:2015年9月6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开发区16号厂房之一,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安装项目承包方,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发包方。

  2.黎文杰,男,35岁,2011年开始从事弱电工程方面的施工作业,具体包括停车场通道闸安装、楼宇对讲、监控等弱电方面的工作,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承包方。

  (三)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陈创海,男,30岁,事发时在涉事停车场从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工作。

  ()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陈太路64号的商铺(单层建筑)房顶(即停车场门口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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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发地点商铺(单层建筑)房顶设置有多条线路,其中有:2路380V高压电力线(兆丰年电商大厦用电)、1路220V电力线,其他线路为通信线缆、视频监控线、网线等,且低压线拉口多,残旧。(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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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发地点用户220V配出线没有安装漏电开关、没有安装地线(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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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7月10日下午13时30分许,黎文杰按照与华联顺公司的约定,带领其聘请的工人陈创海到达涉事停车场铺设光纤线。黎文杰和陈创海先从停车场物业管理中心8楼办公室开始向下铺设光纤线,铺设至停车场门口的商铺(单层建筑)附近时,为使光纤线从商铺(单层建筑)房顶经过,由陈创海通过木梯爬上商铺房顶施工,黎文杰帮忙扶梯子。14时10分许,陈创海在房顶位置因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之间的部位接触到带电的220V电线,喊了一声,随即身体僵直。黎文杰、曾玉华及附近人员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对陈创海进行救援,并拨打120和110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陈创海实施抢救,陈创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龙归街道办事处、广州白云供电局等单位立即派员到现场救援处置。经法医到场确认陈创海为触电死亡。该事故未对社会造成影响。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纠纷,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协调,陈创海家属与曾玉华、黎文杰、刘桂林于2020年7月11日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主要为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3名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并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7·10”触电一般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结论:“该场所的电气线路总电源开关处无漏电保护装置,在未关闭电源开关的情况下,陈创海在房顶位置,因手部接触到220V带电电线形成回路,导致发生触电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如下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

  事发地点商铺(单层建筑)房顶设置有多条线路,其中有:2路380V高压电力线(兆丰年电商大厦用电)、1路220V电力线,其他线路为通信线缆、视频监控线、网线等,且低压线拉口多,残旧。在商铺房顶设置的电线通电状态下,陈创海未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其在房顶位置,因手部接触到带电的220V电线形成回路导致触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承包方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黎文杰作为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承包方,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的规定,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2.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华联顺公司将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发包给黎文杰,未与黎文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黎文杰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3的规定。

  (三)主要原因

  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承包方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黎文杰,男,35岁,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承包方,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4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陈创海,男,30岁,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创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华联顺公司,涉事停车收费设备光纤安装项目发包方,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4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华联顺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龙归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涉电作业场所的巡查检查,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持续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永兴村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属地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和健全网格管理制度和落实层级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出租、转租、发包、转包过程中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辖区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特此公布



  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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