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白云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安全生产 > 公开信息

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7·27”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0-12-21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2020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下行2539公里211米右转弯驶出道路处(龙归街辖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7·27”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车辆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22194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光;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1日;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龙新路八巷1号20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337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1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王坤,男,27岁,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支配人。

  3.王奎星,涉事货车司机,男,39岁,持准驾车型B2D驾驶证,有效期201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事发当日驾驶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160907800737,车辆识别代码:LZZABGKH3GC209056,登记所有人: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440300641130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19年12月29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强险单号:10560003900927989906,有效期至2021年03月10日,商业险单号:50560003901180128422,有效期至2020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查询,该车历史交通违法6宗。

  2.无号牌(车架号:102460)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无,车辆识别代码:LEUNWB5A1K1102464),实际使用人:胡兵,该车无登记信息资料,未投保。

  (三)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1.胡兵,男,39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当日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事故中受伤。

  2.田春秀(胡兵妻子),女,38岁,事发当日乘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事故中死亡。

  3.胡一帆(胡兵儿子),男,11岁,事发当日乘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下行2539公里211米,道路呈南北走向,路中间有围墙分隔,东侧路面南往北方向设置两条机动车道,出事路段东侧有一条出入京东物流园的通道,道路干燥,水泥混合路面,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善后工作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情况

  2020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王奎星驾驶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运载货物到广州市白云区,行驶经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由南往北至下行2539公里211米(广从路)处时,向右变更车道驶入东侧通道,遇胡兵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田春秀、胡一帆(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105国道东侧路面右侧车道由南往北行驶。结果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碰压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田春秀、胡一帆当场死亡,胡兵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到急救中心调度指令后,20时00分,120急救医疗人员到场并确认死亡两人,受伤一人,并将伤者送往东仁医院,事故发生后,交警白云一大队接到110指令,立即安排民警前往核实,通知消防救援队伍、清障队伍到事故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有效,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二)善后工作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车主已垫付了死者丧葬费和伤者医疗费共15万元,因为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产生的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涉事方与死者家属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暂无法统计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王奎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转向性能不合格、侧面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实施借道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碰压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胡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上路行驶,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与王坤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牌照为粤BFZ653的重型厢式货车及对应该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粤交运管深字440300641130号租赁给王坤使用至2020年10月8日,合同中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王坤有使用权,负责该车的维修和日常维护,承担租赁期内该车的一切税费。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向王坤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王坤,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未在上道路行驶前对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发现该车存在机件转向性能不合格、侧面反光标识不合格的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王奎星驾驶转向性能不合格、侧面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忽视路面安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2.胡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次要原因是:3.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4.车辆实际支配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将粤BFZ653重型厢式货车出租给个人,违法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深圳市光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深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二)王坤,粤BFZ653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未在该车上道路行驶前,对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发现该车上路行驶时存在机件转向性能不合格、侧面反光标识不合格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深圳市光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王坤进行处罚。

  (三)王奎星,涉事货车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实施借道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胡兵,事故伤者,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田春秀,事故中死亡,事发当日乘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六)胡一帆,事故中死亡,事发当日乘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五、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组织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路行驶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二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

  (二)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路面的巡查工作,加大查处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力度,确保交通安全。

  (三)白云区龙归街道办事处配合区预联办、公安交警部门,在辖区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劝导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特此公布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