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5时45分许,广州市白云区105国道上行2543公里540米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碰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指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永平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12·21”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12·21”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1日5时10分许,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加利按照公司安排,在广州市白云区华邦物流园装载了广东京东星佑物流有限公司的快递件后,驾驶载物超载的粤AK66J0号轻型厢式货车出发,计划将货物运至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的物流点。5时45分许,刘加利驾驶粤AK66J0轻型厢式货车沿白云大道北西侧路面靠中心隔离带机动车道以时速67.42km/h由北往南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遇陈周平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廖戊兰(在驾驶位左侧乘坐),在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岭南新世界路口由西往东横过白云大道北西侧路面行驶至。粤AK66J0轻型厢式货车车头部位与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陈周平、廖戊兰两人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如下图)。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37516X0,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东13号之二十七、二十八,成立日期:201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2.广东京东星佑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5K860,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202,成立日期:2020年1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3.张腾腾,女,33岁,广东省清远市人,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
4.张正富,男,48岁,河南省鹿邑县人,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
5.刘加利,男,25岁,河南省鹿邑县人,涉事货车(粤AK66J0)驾驶员,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6月23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3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粤AK66J0轻型厢式货车。经现场检测,排除事发时酒驾、毒驾因素。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AK66J0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狮岭大道东13第二栋801房,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该车投保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该车不符合装载规定,其核定载质量:1495KG,事发时超出其核定载质量:1155KG,超载77.2%。事发前车速为67.42km/h,超速169.7%。
2.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061463,所有人:陈周平,该车未投保,未提供车辆来源资料。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该车属机动车(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事发时的车速无法计算。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1.陈周平,男,64岁,湖南省资兴市人,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其心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在事故中死亡。
2.廖戊兰,女,53岁,湖南省资兴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岭南新世界路口,白云大道北呈南北走向,干燥水泥路面,事发地点中间围蔽施工隔离,东西两侧各留有两条机动车通行,事发地点西侧为岭南新世界路口,事发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北侧设有东西向人行横道,出事地点北侧约400米北往南方向设有限速标志,限速25公里/小时。
二、事故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评估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加利拨打110报警。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接报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陈周平、廖戊兰已死亡。由于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社会影响。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侵权等,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11120200000657号),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周平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横过道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1、第十九条第一款2、第二十一条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5之规定;刘加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6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7之规定。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在防范事故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和有效掌握防范措施方面管理缺位。一是涉事驾驶员刘加利在上岗前参加了该公司时长约为1-2小时的安全生产例会,其培训时长远低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8关于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长要求,且该单位并未督促刘加利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工作,涉事驾驶员刘加利不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9和第四十一条10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涉事车辆粤AK66J0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称重时不符合装载规定,超载77.2%,以上隐患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虽然对车辆和日常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进行了隐患排查,但并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甚至在明知车辆可能存在超载的隐患下,仍存在侥幸心理,不予排查和排除,导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甚微,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事故隐患依然存在。
3.未落实对多次违章、安全意识淡薄的驾驶员的管理措施。根据该公司管理要求,对于多次违章的驾驶员会对其违章行为进行通报并采用相应的处罚措施。202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刘加利驾驶的粤AK66J0轻型厢式货车共有6次违章记录,但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并未对其违章情况进行过通报和处罚,对其交通违章行为听之任之,导致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4.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缺失。张腾腾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能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缺乏足够重视,管理措施缺失,未能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11的规定;张正富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七)项12。
(二)广东京东星佑物流有限公司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经交警部门对粤AK66J0轻型厢式货车的检验,该车的总质量为:4495KG,其核定载质量:1495KG。事发时货车连带货物总重为:5650KG,超出其核定载质量:1155KG,广东京东星佑物流有限公司为涉事货车超标准装载,超载率为77.2%,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13和第八条14之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15的规定,由花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刘加利,男,25岁,涉事轻型厢式货车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同等责任。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法对其处理。
(三)陈周平,男,64岁,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横过道路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规定载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同等责任。鉴于陈周平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四)张腾腾,女,33岁,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16的规定,建议由花都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7的规定,由花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请市交通运输局将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
(五)张正富,男,48岁,广州市太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花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请市交通运输局将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
(六)广东京东星佑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轻型厢式货车的货运源头单位,为涉事轻型厢式货车超标准装载。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18和第十三条19之规定,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依法组织对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查处。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花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依法查处货运源头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强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区预联办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对道路行车安全、行人出行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三)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依职责加强辖区路面的巡逻工作,加大对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及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道路安全宣传教育。
(五)永平街道办事处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整治工作,加大力度,全面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特此公布
注释:
1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6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7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8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9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3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14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15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6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7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18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物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19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