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驾驶员胡文深驾驶粤ACZ88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在沿280县道行驶至280县道进016乡道南602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商华路路段)以39.9km/h的速度由东往南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右侧翻后碰撞护栏,造成副驾驶座位乘员向华毅现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组织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人和镇政府、江高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4·1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参加,同时,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委托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小组)进行事故相关鉴定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4·1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16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驾驶员胡文深根据工作安排,驾驶粤ACZ88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运往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的“广州大田铁路物流基地建设工地”,同事向华毅主动提出乘坐胡文深车辆熟悉运输路线;14时56分许,在沿280县道行驶至280县道进016乡道南602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商华路路段)以39.9km/h的速度由东往南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右侧翻后碰撞护栏,造成副驾驶座位乘员向华毅现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事故。
(二)事故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粤ACZ88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登记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X1841798X6;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横沥流达南十二巷2号,经营者:陈应培,注册日期:2002年7月22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现办公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成岗路5号广州勇创混凝土有限公司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33601号,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证件有效期2019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2.陈应培,男,62岁, 广州市白云区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经营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苏秩伦,男,56岁,广州市白云区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车队队长,安全生产管理人。
4.胡文深,男,36岁,广州市花都区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员工,粤ACZ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时间:2015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7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日期:至2026年7月15日,事故发生时驾驶粤ACZ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5.向华毅,男,27岁,广西桂林市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员工,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粤ACZ880(黄色),发动机号:53108969,识别代码:LFNMVUNS1JAD49292,车辆类型: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2年01月,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440100010984号,核发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交通管理总站,发证日期:2019年03月01日;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广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PDZA202044010000717989,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号:PDAA202044010000688087,有效期至2022年1月16日12时止,按规定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实时监控终端。经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小组)检验,该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合格,事故时符合装载规定,未超载,事发时行驶速度39.9km/h。
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经查六合一系统,无历史事故记录。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向华毅,男,27岁,广西桂林市人,事发时粤ACZ8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副驾驶座位乘员,事故中因颅脑和胸腹部损伤合并创作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80县道进016乡道南602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商华路路段),“U”字形转弯路段,道路中间单黄实线划分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两侧设有护栏,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完好,潮湿的水泥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处置、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5时10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车辆向右侧翻,向华毅系着的安全带脱开,将向华毅甩离副驾驶座位,已变形的驾驶室挤压着向华毅,无法立即施救;15时16分,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调配吊车对侧翻车辆吊起,将向华毅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向华毅已无生命体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置,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与向华毅家属双方签订了谅解协议书,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付。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核定和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胡文深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成立以来,虽然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2的规定。
2.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行车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3的规定。
3.安全生产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安全生产管理人苏秩伦,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4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5、第九十八条第四项6的规定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实施行政处罚。
(二)苏秩伦,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安全生产管理人,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胡文深,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文明驾驶的宣传和教育,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人和镇政府配合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在辖区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江高镇政府配合区公安交警部门,在辖区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
(四)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加强对辖区路面的执法巡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应培运输服务部要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线三排”机制,加大对企业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教育,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特此公布
注释: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